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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侦探调查;离婚协议中遗漏的共同财产,之后还能要求分割吗?
文章作者:admin 上传更新:2026-10-07

夫妻双方签完离婚协议,从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婚姻关系期间财产分割这事就此了结,彼此双方就财产分割再也不能要求改动。但是,在现实生活里经常会发生这样一种状况,就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当时忙着斩断婚姻关系、情绪比较激动与混乱,或者是对对方收入资产不太了解,有些本来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却因为各种因素影响却没有写进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事后,不少人会发出疑问,时过境迁,夫妻早已经结束婚姻关系,这笔财产还能进行重新分割,重新要回来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吗?其实,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是有可能的,但不是无条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规定,如果某项财产确属离婚时完全没有涉及、双方也没有明确处分过的共同财产,法院可以受理并依法分割 。这里要引起特别注意的是,要仔细辨别并分清楚两个容易混淆的情形。一种是客观上遗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当时签订离婚协议情况下都没意识到这笔资产存在,或者是由于时间等原因来不及及时清点清楚,没有作出任何约定归属。另一种是明知当时知道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却刻意不提醒,甚至在离婚协议里写了“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这类兜底性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若明明知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在签订离婚协议中却不主张,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是自愿放弃的,当事人一方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就很难得到支持 。


与此同时,还要把“漏分共同财产”和“对方隐匿财产”严格区分开来。单纯的遗漏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就属于共有物的分割,一般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若是对方出于不怀好意侵占的目的,故意隐藏、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按照《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查实后,做出要求对方少分甚至不分的判决。


当然,权利存在不等于能够打赢官司实现自己的目的。一方在向法院起诉时需要拿出过硬与完整的证据。证明该项共同财产形成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要证明夫妻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没有对它作出分割安排。譬如银行流水、房产登记、股权凭证、理财记录等证据,都是证明的关键材料。另外,即便可以分割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也会尊重当事人当初已经明确约定的部分财产,不会把整个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推翻重来。


多数人误以为,认为在离婚协议中签了字就万事大吉了,或者是以为只要漏了的财产就一定能够重新做出分割。其实,离婚协议只是对已经列明的财产作出安排,并不自动“概括没收”所有没写到的资产。但是,法律也不会纵容当事人事后随意反悔。说到底,遗漏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能否重分,核心不在于“离了多久”,也就是夫妻双方分开多长时间,而主要在于“当时有没有做出处分、当事人知不知情、证据是否扎实完整”。温馨提示,离婚时双方尽量完整清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资产,才是最稳妥自保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