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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双方各自存款
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了各自工资存款各自保存,那么在无其他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各自名下的存款原则上归各自所有。但如果能够证明一方的存款中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继承等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例如在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法院对于双方名下的存款进行了详细的查明和认定,根据证据来确定哪些是婚前个人财产,哪些是婚后共同财产,对于雷某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行了少分财产的判决。
关于小姨为儿子所购房屋
购房合同写的是你小姨儿子的名字,且大部分房款是小姨用自己的存款和借款支付,后续也是你小姨用自己打工挣的钱还款,虽然有一年用了男方给的5万元,但从整体来看,该房屋应认定为你小姨对其儿子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类似的,在文成某与王维某案例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商铺,法院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合同签订情况等综合认定房屋的归属和分割方式。
关于男方工地赔偿款
男方工地获得的16万5千元赔偿款,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因为该赔偿款是对男方身体受到伤害的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但是男方在小姨照顾自己一年未打工挣钱的情况下,给了你小姨5万元,这5万元可以视为男方对小姨护理误工费的认可和补偿,那么用这5万元还房款的行为属于对自己财产的合理支配。至于男方将余下的10来万给了他的前妻女儿,如果男方是在未经你小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行为损害了你小姨的财产权益,那么你小姨是可以在离婚时要求男方对这部分财产进行补偿或赔偿。
其他方面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小姨和男方有共同购置的其他财产,如家具、家电等,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是均等分割,但如果一方有过错或对家庭贡献较大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多分或不分。如果小姨能够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男方及其前妻女儿的原因导致自己受到了精神损害或其他损失,可以在离婚时要求男方进行赔偿,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案例补充
在上海女子和丈夫生活27年,结果发现他背着自己把400万的房子给前妻女儿60%,他40%,女子气坏将丈夫告上法庭。房子虽然婚前购买,但婚后自己参与了还贷,且两人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了事实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方擅自变更产权的行为无效,法院最终判决占房产的60%。